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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题: 广西会议怎么了?(工作研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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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会议怎么了?(工作研究)
眼见又是秋凉了,很多宗亲向我打听,今年广西会议是怎么安排,是否还开?
广西会议是在萧山06年的第四次俞氏宗亲大会上决定的,去年婺源第五次俞氏宗亲会议宣布,第六次俞氏宗亲会议08年在广西召开。由广西宗亲俞治资助、筹办。为此我还在“百度.俞吧”,发了一个帖子(当时,俞氏论坛还没有创办),俞翔等宗亲都跟帖支持。
今年春节前,俞治打电话给我,请我帮助他为广西会议搞个计划,并邀请我四月到广西去一次,把计划敲定,然后在四月底呈报总会。我欣然答应。
我和俞治只见过二次,对他并不是太熟,但是俞治让我准备计划书,说明他在积极筹办会议。
但是在二月,总会突然决定召开:“广州部分会长会议“,什么内容没有公布,我自己猜想是研究基金等事项,虽然我在总会没有职务,但是我准备了基金的策划书,又想在广州和俞治见面,把计划书敲定,省得我再去广西一次。于是我以省市一级俞氏组织的负责人,争取参加了会议。
到了广州,发现,部分会长会议的含义是,几乎所有会长都通知了,唯独没有通知俞治一人。这里面肯定有玄机,按理,俞治并没有撤销副会长的职务,任何人没有资格把他排斥在外。但是会座用“部分“二字,轻轻松松就剥夺了俞治参会资格。,因为有了”部分“二字,可以要你参加,也可以不让你参加。有点煞费心机。
如果要研究全年工作,广西六次会议,肯定是重点,俞治是主办人、资助者,是最需要参加的人。
最意想不到的是,首先发言的会座,竟然在俞氏严肃的会议上,脱离主题,对俞治进行了人生攻击。说俞治是骗子,提到他答应在婺源会议捐助二万元的事等等(有宗亲用采访笔录下他的讲话)。
我即时打断会座讲话:我们是主张俞氏团结的,今天开会的目的是为了俞氏的工作。作为会长在这样的会议上对一个宗亲进行人生攻击是非常不妥的,即使俞治有缺点,可以当面指出,不可以在背后攻击别人。如果俞治是骗子,可以由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检察院起诉、法院判决。但是你现在在会议上讲,就是诽谤,就是侵犯俞治的名誉权。是破坏俞氏的团结。
一个会长不应该在工作会议上攻击另一个副会长。
会座在会议上问广西的二个代表,今年广西能否主办会议?广西的代表回答,因为是俞治出资的,我们没法回答。
去年婺源会议议到一点,要求俞治在四月向总会提出筹办情况的报告,而广州会议是三月初闭会的,在决议中提出三年召开一次,已经否决广西会议了。
广西会议是第四次、第五次全国大会决定的,广州工作会议是否有权否决全国大会的决议呢?
最后在广州会议决议上有一条决议,以后的全国会议,三年召开一次。我的理解是从婺源会议计起,下次会议,在2010年开了。今年的广西会议肯定不开了。
出乎意料的是,会座在一个月前又打电话给俞治,又要求俞治筹办广西会议。这个电话实际是推卸责任。如果俞治明确回答,我不办了,那么会座就可以把责任推给俞治,是俞治不办了,那么俞治讲话不算数,肯定可以扣上骗子的帽子。
但是俞治回答,他完全可以出资筹办,但是总会要有个决定,对三年一次的全国会议的决定明确从广西会议以后开始执行。其次要求会座在广州会议上对俞治人身攻击、侵犯名誉的事情有个说法。
于是皮球又踢回来了:
现在,我们换位思考一下
1, 如果广州会议会座能够通知俞治参加。
2, 如果没有会座在会议上对俞治个人的人身攻击
3, 如果不匆忙作出三年召开一次全国会议的决议(此决议没错,但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开始执行)
4, 如果广州会议会座能够和俞治有足够的沟通、交流。
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了。谁会为广西会议承担责任,不是很清楚了吗?
作者:知俞先生 (2008/9/3 17:40: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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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:广西会议怎么了?(工作研究)
第 1 楼
诽谤罪,是指故意捏造事实,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“捏造事实”,就是无中生有,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。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,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。
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。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,没有散播的,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,都不构成本罪。本罪是故意犯罪,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。
根据刑法的规定,构成侮辱罪、诽谤罪的行为,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。这里的“情节严重”,主要是指侮辱、诽谤他人手段恶劣、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。
犯侮辱罪、诽谤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当然,值得指出的是,侮辱罪、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。也就是说,对于侮辱罪、诽谤罪,只有被侮辱人、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,人民法院才能受理。
俞氏联谊会的会长,在俞氏联谊会的工作会议上,当着三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宗亲,公然散布一名副会长是“骗子,损害了他对人格和名誉。已经构成诽谤和侮辱的行为,。但是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,还没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。
但构成民事侵权,是不争的事实。被侵权人有权通过诉讼,要求对方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.。
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,即侮辱和诽谤。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,公然损害他人人格、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,
名誉权是指公民、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,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。
该帖子被知俞先生在2008-9-11 20:31:47编辑过
作者:知俞先生 (2008/9/11 20:30:2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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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:广西会议怎么了?(工作研究)
第 2 楼
俞治的名誉权遭到侵犯,可以用司法途径来维权。
诉讼期限为二年,最后截至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。
受理法院有三个,
1,被侵权人的所在地;广西南宁,
2,侵权人的所在地,福州马尾
3,侵权发生地,广州番禺。
一般,根据,原告就被告的原则,起诉地可以在马尾和番禺。
该帖子被知俞先生在2008-9-17 20:15:06编辑过
作者:知俞先生 (2008/9/17 20:14: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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