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唐氏通谱凡例 (讨论稿) 一、《中华唐氏通谱》,按存真求实原则,记述中华唐氏族人的历史和现状。 二、本通谱采用述、记、志、传、图、表、录等体裁,以文为主,图文并茂,文表相依。 三、凡以唐为姓的各宗各支,不计得姓缘由,不计民族种族,不计国籍省籍,均可入谱。原本以唐为姓,因故已改为他姓者,在未恢复为唐姓前,不予入谱。 四、鉴于我唐氏源远流长,子孙繁衍,迁徙频繁,聚居广布,族系追叙不一,谱牒记述各异,本通谱力求博采众集,求同存异,兼收并蓄。对各系各谱历史文献除据国史与文物订正者外,一般不作变动。 五、本通谱分总卷和分卷两大部分。总卷为首卷,记述中华唐氏的起源、迁徙、生息繁衍及传承等概况;唐氏在全球和各省市的分布状况;唐氏杰出人物;唐氏宗族文化等。分卷为各省市唐氏的历史和现状,并刊印各支系世系树图,按省市行政区划编撰出版。旅外唐氏得以认祖归宗者,分叙在各省市区分卷,单支成系或无可归者,另设国外卷。 六、本通谱坚持详今略古,详近略远原则。上溯人文始祖黄帝轩辕氏,下书至2012年。 七、本通谱用第三人称,白话文写作。但个别传、赞文章有古典诗词、辞赋、骈文,亦有第一人称。 八、地理名称、机构名称一律系当时名称,为便于阅读夹注新地名或称谓。 九、纪元:述旧采用史书通用纪元,即王朝帝王年号,夹注公元纪年;1912年后采用公元纪年;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用中华民国纪年时简称“民国”夹注公元纪年;各族各谱书中干支纪年一律保留。 十、纪日纪时,尊重各宗支修谱时议定的方法,可采用干支纪日纪时,也可用公元纪日纪时,均在首页注明。 十一、本通谱采用直排格式,繁体汉字。繁体字夹注简化汉字,难字夹注拼音。 十二、世系树图采用宝塔式,由上而下排列,一层一代,长幼次序由右向左。名字旁注官职或职称。外徙者在名字下注明。世系树图力求一以贯之。暂无法贯注者在始迁祖旁注明“远祖待考证”,留待后人研究。 十三、人物篇按生不立传原则,分设传记人物、传略人物、英名录、名人表。传记传略人物按卒年先后排列。对国家、民族、地方有特殊贡献着,德行高尚足以为公众楷模者,行侠仗义、济困扶贫、兴乡办学、为民称道者,均可立传入表。最突出者作传,次之撰写传略,又次之列表。今人有特殊贡献者,撰写简介,余列表。 十四、名人界定。总卷名人,古人按五品知府或相应级别以上官衔收录,今人按将军,省部级以上录入;分卷古人录入七品上官阶,今人录入县团以上官阶(含县团)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荣获者入录总卷;县市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入分卷。革命英烈列表录入总卷。总卷录入的名人,均应录入分卷。 十五、名村、古村、名胜古迹。名胜古迹,指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;古村,指开村五百年以上的古村落;名村,指在历史上或现实中有深远影响的村落,或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村落。古建筑则指民国以前的具有一定特色的人文建筑,含按原貌恢复的人文建筑。 十六、女子入谱。女儿亦唐氏血亲。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女儿均予入谱。外嫁或招赘所生儿女,从唐姓者一律登录,入树图下传,不从唐姓者不录。女子入谱,在树图中名字旁注女。 十七、抚子、义子、继子应予入录,但必冠以唐姓,不姓唐者不录。 十八、为保留历史面貌,对各地旧谱所在之序、传、铭、文、诗、词,择优原文收录;有代表性的族规族训,选择收录;五服图宜予以收录。 十九、采用资料来自各地家谱、族谱、宗谱、著述、网络文章,已作印证,一律不再注明出处。 二十、凡对本次修纂通谱有特殊贡献者,述其事迹予以表彰。各省市分会修谱工作成绩或事迹突出者,亦列入工作人员名录以刊印。 唐嘉文 唐德绵 撰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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